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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受子担保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04:27:13   来源:爱游戏电竞竞猜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为公司担保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为公司担保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韩国产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韩国产业银行”)签订了额度为5,000万元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产业银行北京分行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贷款协议》(合同编号:977LN23090005)。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韩国产业银行签订了《公司保证函》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韩国产业银行签订了《公司保证函》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韩国产业银行签订的《公司保证函》主要内容为:

  根据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于2023年9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977LN23090005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融资。

  “担保债务”是指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应支付或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可能应支付给贷款人的所有及任何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费用或其他)以及贷款人为行使权利、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执行费用。

  2.1保证人对无论是按规定到期、宣布到期、展期到期或其他原因到期应付的担保债务的按时支付作为首要债务人放弃作为保证人的一切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取得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的其他担保)而非仅仅作为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与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保证人同意,在贷款人简单证明借款人无法支付担保债务下的款项之时,应该依据贷款协议规定的币种或等额相应币种,向贷款人支付担保债务中的任何款项,无明显错误时贷款人出具的证明或确定借款人应付金额或利率的证明将作为应付金额的终局性的证据。

  2.3在担保债务得到完全清偿前,本保证函应当持续有效;本保证函也不应(或被解释为)因担保债务的中期清偿或支付,或因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他人就欠款达成的解决方案而被免除保证的效力。如果对担保债务任何一部分的支付随后因解散、破产、重组或其他有类似目的或结果的情形而撤销或必须交还或退回借款人、保证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该笔支付的责任应当恢复至该笔支付未发生时的状态。

  2.4保证期间为贷款协议第5条“还款”约定的偿还期限(分期偿还时为最后一期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

  2.5本保证函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函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影响上述第2条规定的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准时支付被担保的债务或不能按期、准时履行所有其他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承担单独的、额外的、持续的义务并作为主债务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担对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责任、损害、成本费用等进行赔偿的责任。即使第2条中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对保证人失去效力或失去强制执行力,本赔偿也将持续有效。

  4.1此处规定的保证人的责任不受贷款人就担保债务所拥有的或今后即将拥有的其它保证或担保的影响,贷款人可以变更或免除任何此类的其它保证或担保,但其不影响本保证的效力,保证人放弃其他担保存在情况下的一切抗辩权。

  对贷款人在准备和实现本保证以及行使其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或通过诉讼获得到期款项,或保留、执行其权利,或对针对取得任何权利要求进行抗辩,或因担保债务被清偿而免除本保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支出(包括律师费用、和其他基于充分赔偿基础的费用),保证人应该依据贷款人不时提出要求立即支付。

  6.1所有本保证函项下保证人的支付应不迟于相关到期日上午10时以前(北京时间)以人民币汇入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可以以其他等值外币汇入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与其发生的汇率差、手续费等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6.2如保证人在本保证函项下任何应付款项到期时未支付,则保证人应就该款项支付从到期日起,包括该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包括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可在判决前或判决后),其年利率由贷款人最终确定为下述两者中较低者:(a)贷款协议第4.3条规定的不存在该等到期未付情形时应适用的利率加百分之三(3%)和,(b)届时中国法律允许适用的最高罚息利率(目前该利率为该笔款到期日前应付利息的利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如遇中国法律公布新的最高罚息利率或经修改的最高罚息利率,则该条款随之法律规定做修改)。

  6.3依前述间或被确定的利率所适用的利息应每日累计;按照一年三百六十(360)天逐日计算,并由贷款人基于本条款的目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之日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且应不时按要求受偿。

  7.1保证人所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完全支付,不应有抵销、或反要求或任何限制或条件,而且不得含有任何性质的税费、其他扣减费用、或者代扣所得税。

  7.2如果法律和法规要求保证人或其他人从支付给贷款人的款项支付这些附加的款项,以确保贷款人得到在不要求扣减费用或代扣所得税时其本应得到的全部款项(不含任何税收或其他扣减费用或代扣所得税等),保证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官方收据或其他证据的复印件,以证明后者已将该扣减费用或代扣所得税全部交付给了相应的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韩国产业银行签订的《公司保证函》主要内容为:

  根据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于2023年9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977LN23090005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融资。

  “担保债务”是指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应支付或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可能应支付给贷款人的所有及任何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费用或其他)以及贷款人为行使权利、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执行费用。

  2.1保证人对无论是按规定到期、宣布到期、展期到期或其他原因到期应付的担保债务的按时支付作为首要债务人放弃作为保证人的一切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取得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的其他担保)而非仅仅作为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与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保证人同意,在贷款人简单证明借款人无法支付担保债务下的款项之时,应该依据贷款协议规定的币种或等额相应币种,向贷款人支付担保债务中的任何款项,无明显错误时贷款人出具的证明或确定借款人应付金额或利率的证明将作为应付金额的终局性的证据。

  2.3在担保债务得到完全清偿前,本保证函应当持续有效;本保证函也不应(或被解释为)因担保债务的中期清偿或支付,或因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他人就欠款达成的解决方案而被免除保证的效力。如果对担保债务任何一部分的支付随后因解散、破产、重组或其他有类似目的或结果的情形而撤销或必须交还或退回借款人、保证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该笔支付的责任应当恢复至该笔支付未发生时的状态。

  2.4保证期间为贷款协议第5条“还款”约定的偿还期限(分期偿还时为最后一期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

  2.5本保证函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函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影响上述第2条规定的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准时支付被担保的债务或不能按期、准时履行所有其他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承担单独的、额外的、持续的义务并作为主债务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担对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责任、损害、成本费用等进行赔偿的责任。即使第2条中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对保证人失去效力或失去强制执行力,本赔偿也将持续有效。

  4.1此处规定的保证人的责任不受贷款人就担保债务所拥有的或今后即将拥有的其它保证或担保的影响,贷款人可以变更或免除任何此类的其它保证或担保,但其不影响本保证的效力,保证人放弃其他担保存在情况下的一切抗辩权。

  对贷款人在准备和实现本保证以及行使其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或通过诉讼获得到期款项,或保留、执行其权利,或对针对取得任何权利要求进行抗辩,或因担保债务被清偿而免除本保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支出(包括律师费用、和其他基于充分赔偿基础的费用),保证人应该依据贷款人不时提出要求立即支付。

  6.1所有本保证函项下保证人的支付应不迟于相关到期日上午10时以前(北京时间)以人民币汇入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可以以其他等值外币汇入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与其发生的汇率差、手续费等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6.2如保证人在本保证函项下任何应付款项到期时未支付,则保证人应就该款项支付从到期日起,包括该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包括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可在判决前或判决后),其年利率由贷款人最终确定为下述两者中较低者:(a)贷款协议第4.3条规定的不存在该等到期未付情形时应适用的利率加百分之三(3%)和,(b)届时中国法律允许适用的最高罚息利率(目前该利率为该笔款到期日前应付利息的利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如遇中国法律公布新的最高罚息利率或经修改的最高罚息利率,则该条款随之法律规定做修改)。

  6.3依前述间或被确定的利率所适用的利息应每日累计;按照一年三百六十(360)天逐日计算,并由贷款人基于本条款的目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之日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且应不时按要求受偿。

  7.1保证人所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完全支付,不应有抵销、或反要求或任何限制或条件,而且不得含有任何性质的税费、其他扣减费用、或者代扣所得税。

  7.2如果法律和法规要求保证人或其他人从支付给贷款人的款项支付这些附加的款项,以确保贷款人得到在不要求扣减费用或代扣所得税时其本应得到的全部款项(不含任何税收或其他扣减费用或代扣所得税等),保证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官方收据或其他证据的复印件,以证明后者已将该扣减费用或代扣所得税全部交付给了相应的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是为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的策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04,993,814.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4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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