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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职称评审:事关2022年职称评审这些你必须提前了解和准备!

发布时间:2024-01-21 23:44:54   来源:爱游戏电竞竞猜

原标题:浙江(杭州)职称评审:事关2022年职称评审,这些你必须提前了解和准备! 每一...

  原标题:浙江(杭州)职称评审:事关2022年职称评审,这些你必须提前了解和准备!

  每一年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很多,有一次就顺利通过的,也有年年失败的。小编提示警醒我们,职称评审可是很严肃的事情,务必要提前准备好!只有准备充分了,材料齐全了,各大要求都符合了,才能顺利通过职称评审!

  浙江省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已接近尾声,为此小编特别总结了一些影响职称评审通过率的因素,为准备申报2022年职称的小伙伴提供一些参考,建议转发收藏!

  职称评审选择的申报专业需要与学历毕业专业相同或相近。另一个重点是申报专业需与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提供的业绩相符。建设工程申报类别分为:“规划与设计类”、“施工与监理类”和“技术管理类”。申报的专业和申报类别如果选错,可能直接影响到评审结果。

  很多人想要申报职称,第一步就被难住了。自己究竟要申报什么系列?什么类别?申报的专业是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关还是与自己工作相关?

  由于这样一些问题因此导致很多人才搞不清楚如何明智的选择职称申报的专业,要知道,申报专业问题对于职称评审至关重要!

  继续教育学分是评审的基础要求,不满足规定的要求,再好的条件也是不能申报的,大家必须要注意需要在要求的平台上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的学习。

  杭州市各级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还有别的社会组织中的想要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都要学习

  申报高级职称,每年学习不能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课不低于60学时,一般公需课和行业公需课不少于18学时。且需要学习三年,也就是学满270学时即可申报高级职称

  注意:首次登陆网站的学员,自动进入学时管理系统,需完善个人基础信息,红色为必填项, 填写基础信息后,点击按钮“保存”

  点击菜单栏“学习中心”,点击按钮“选择网络课程”,勾选相关课程,点击按钮“选课”, 该课程会选入学习中心的我的网络课程列表里,方便学员学习

  点击菜单栏“网络课程”,通过选择课程类别、考试类型、课程教学体系,输入关键字,点击按钮“查询”,查询相关专业课课程,即可学习

  点击菜单栏“学时申报”,显示个人的学时申报情况。新增学时,点击按钮“新增”,填写相关表格,点击按钮“提交”即可。可修改、删除申报内容,上报后不得操作。

  所学学时需要上报认定,点击按钮“下载申报表”,在新页面打开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申 报表,可下载 PDF 文件,也可在线打印

  职称评审无论是初级,中级还是高级都是受年限限制的。评审的年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工作年限;另外一种是申报人担任低一级的职称等级的年限。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越长,说明工作经历越丰富,评审的加分也就多。

  如果没有盖章确认,容易让评委质疑你材料的真实性,这样就会对评审有不利影响。

  并且申报人在项目中的角色是主持项目还是参与项目、项目复杂程度、项目取得的实际效果、材料是不是齐全等都会影响到工作业绩的分数,进而影响到评审的结果。

  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申报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

  每年申报职称的人数众多,评委需要看大量的评审资料,在职称评审时,如果我们提交的材料整体美观、清晰、整齐,就会给评委一个好印象。比如业绩佐证材料比较多,我们大家可以考虑做一个材料目录,这样评委能够一目了然。

  申报人员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不同,得分不同,发表论文要挑选出正规期刊。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这个后果就非常严重了。并且发表的论文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应方向一致。

  面试答辩也是评审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实施评审面试。主要是为了考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经验,面试成绩计入评审结果。如果面试时回答不出评委提出的问题,也非常大程度影响评审结果,所以面试前提早做好充足的准备。

  职称评审是一个繁琐复杂的过程,里面牵扯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还有一些技巧,所以就很想要提升通过率,需要在多个角度努力。

  职称评审改革频繁,以后想评职称想必只会慢慢的难,所以人才们要趁早评审哦。

  同时,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等精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赶紧跟着小编来了解政策详情吧!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制定本单位职称评聘标准。各市和自主评聘单位的标准不能低于省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的实际在做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等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备极其重大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七)能够依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第八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允许超出 3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分别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高级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设在市、县的中、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队伍强的市或者行业,能申请组建相应的高级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3 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7 人。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 17 人,其中专家代表不少于 7 人。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自主评聘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成员需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 1 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评委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备案制度,每 3 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在市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评委会专家库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 3 倍以上建立,其中主任委员库、专业评议组组长库需 3人以上,副主任委员库按实际抽取副主任委员数的 3 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中 45 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 1/3,评审正高级职称的评委会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 1/3。

  第十一条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做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出示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示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单位理应当对申报材料来审核,并在本单位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来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八条全日制或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方面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

  事业单位需有岗位空缺,通过竞聘形式进行。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一定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1 年的,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 1 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 1 年)的,可初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初定;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定。初定工作由厅局级单位或人力社保部门,或经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能累计,达到任职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 1 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二十一条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 1 年的人员,3 年内能够准确的通过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或专业方面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能计算为从事专业方面技术上班时间,具体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后,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高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应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格审核检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出示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设在设区市的高级评委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并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中级评委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核检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做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建立评委培训考核制度。召开评审会前,评委会办公室应对评委进行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形成业绩档案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 2/3。

  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别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根据评审需要,评委会可根据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评委会委员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 3 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三十条评审会议应当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内容有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准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三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结果一般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委托行业协会组建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行业协会发文公布。自主评聘单位由本单位公布聘任结果。高级职称评审(评聘)结果由高级评委会办公室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跨区域(自主评聘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确认由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应评委会确认,确认通过后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外省调入或省内跨市流动的中初级职称的确认由所在市或厅局级单位办理。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由所在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省不予认可。被派驻省内市外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可由人事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派驻外省的,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未经委托,所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不需要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第三十六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理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咨询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创新评价方式,结合不一样的行业和专业自身特点,采取会议、视频、通讯等评审方式,通过实践操作、人机对话、面试答辩、业绩量化、成果展示、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法,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进使用“浙江省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及时维护全省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档案库,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推进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

  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办公室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制作电子证书。中初级职称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省直相关的单位制作电子证书。以考代评的中初级职称,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制作电子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自主评聘单位由单位制作聘书,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做职称聘任情况归集。浙江政务服务网开通证书信息(自主评聘单位职务聘任信息)专栏,提供网上查询、核验。

  第四十条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等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或常设评审组织采取一事一议、随到随评的办法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列入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才计划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高级职称。对组织选派的、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或高级职称。

  第四十二条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等,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工作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四十三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在做的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四十四条在职称与职业资格紧密关联的职业领域,取得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国家职业资格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四十五条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我省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员,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在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第四十六条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全方面实施随机监管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单位,抽查结果公开。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七条健全职称评审复审机制。建立单位自查、行业巡查、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督查制度,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评委会制度建设、政策执行情况和评审结果等进行抽查复审。

  第四十八条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理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评委会有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评审结果和复审结果有较大出入的,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告诫,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显著改善的,暂停评审权。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工作中受到 2 次告诫或 1 次严重告诫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收回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限,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社保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限,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3 年。

  第五十六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可以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职在岗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及以上,刑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重新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根据处分决定,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其他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一般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

  第五十八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工程壹家‧品牌库(机电篇4.9版)2.工程壹家‧品牌库(土建幕墙精装篇)3.浙江省(94、03、10、18)工程预算定额下载汇编

  4.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解释、计价规则、国标清单、交底资料、收费标准等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