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有效期等应与设立业务申请一致。
(5)料件中包含消耗性物料商品的,应提供《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
(6)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提供企业主管海关出具意见的《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7)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如,需做担保的,应提供保证金计算明细,有工艺损耗或非工艺损耗的,应提供损耗说明。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3.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情形下,经营公司能够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2.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协议应注明三项条款: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不需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1)申请设备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
4.不作价设备手册的有效期不允许超出出口合同(协议)有效期限,首次设立不超过一年。
2.不作价设备手册变更手册有效期的,除提交公司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单。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公司可以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能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变更业务中需做担保的,海关开具保证金征收单,企业在电子口岸单一窗口确认征收单,缴纳保证金或保函。经海关确认已入账的,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海关交(付)款通知书》,手册启用。
企业以保函方式做担保的,保函有效期应为手册有效期到期后80天。手册需延期的,企业办理手册延期业务前,需先办理保函延期,并到主管海关财务部门录入延期后的保函号和担保期限,才能正常办理延期业务,否则不能延期。
手册核销结案后,公司能够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主管海关财务部门凭企业《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收款证明、手册结案通知书和《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办理退款。
公司集团设立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注栏标注“公司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
企业凭经牵头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管理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核中心办理手册设立、变更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